为进一步维护教职工的权益,保证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建立和完善工会教职工慰问制度,创建和谐校园,根据工会工作职能和学院的实际,参照现有的标准和办法,经学院分工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制定如下制度。
一、慰问情况及对象
1.教职工逢年过节慰问 2.教职工生日慰问
3.教职工计划内生育慰问 4.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
5.教职工或直系亲属去世慰问 6.教职工退休慰问
7.困难职工慰问 8.其他需要慰问的情况
二、慰问标准
1.逢年过节时,学校工会在当年留成经费范围内面向全体教职工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教职工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学院分会原则上不再重复发放慰问品。
2.全体教职工每年过生日,由校工会发放不超过300元的蛋糕等实物或蛋糕领取券。学院分会不再重复慰问。
3.女职工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后生育的,慰问金标准为不超过500元。
4.因病(伤)住院的,慰问金标准为不超过1000元(除工伤外,每名教职工年度内不重复慰问)。
5.教职工去世的,慰问金标准为不超过2000元;教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金标准为不超过1000元。
6.退休离岗的,可一次性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纪念品。
7.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8.其他需要慰问的情形,有学院分会视具体情况决定慰问金标准。
以上各项慰问金额的具体标准,有分工会根据经费实际情况,在以上慰问金额上限范围内,一般于年初具体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必要调整
三、人员安排
参加慰问的人员由院办和分工会根据情况负责安排。
本制度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
桂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分工会
2018年04月30日